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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要求,圍繞“51020”先進制造業集群,樹立典型帶動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和特色優勢的制造業集群,為促進我省新型工業化提供有力支撐,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省特色產業集群示范創建工作,培育一批主業突出、;結構優化、特色明顯、公共服務配套完善、市場競爭力強的特色產業集群。為規范產業集群建設管理,促進我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培育建設湖北省特色產業集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產業集群)是定位在市、縣兩級區劃范圍,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各地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創新活力迸發、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的成效顯著,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產業集群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產業集群動態管理機制,開展培育指導和認定管理,并通過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予以獎勵支持,鼓勵各地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配套獎勵;各市州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產業集群培育、扶持和管理工作,做好轄區內產業集群的申報受理、初審、推薦工作;縣級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產業集群的培育發展和監測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條 截至2028年,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在全省范圍內認定50個左右省級特色產業集群,并建立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活動周期截止后如需持續開展,根據工作情況向省功勛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批。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產業集群申報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產業特色明顯。產業發展規劃目標明確,有相對集聚的產業空間布局,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發展邊界清晰,符合綠色、低碳、節能、環保、安全要求,可持續發展能力強,在省內同行業有較大影響力。各地聚焦1-3個主導或特色產業,對接我省“51020”先進制造業集群,因地制宜,差異化發展,產業功能定位科學,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二)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突出。集群區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內,集群內企業集聚度較高,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明顯,產業鏈銜接緊密,協作配套能力較強,相關生產、服務等企業戶數在30戶以上,年營業收入100億元以上(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居全省同行業第一位或居全國同行業前列的產業集群,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品牌影響力強。主要產品具有較強的品牌影響力擁有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或國家行業協會(商會)認定的產業榮譽稱號。
(四)優質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產業集群持續開展優質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擁有不少于1家主導產業的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者不少于5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單項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五)工業互聯網應用廣泛。產業集群龍頭企業在生產制造、營銷推廣、企業管理等領域積極應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產業集群內規模以上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主要環節信息化應用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六)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產業集群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于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屬于高用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業基準值。
(七)組織管理體系完善。產業集群的依托載體有完善的產業發展推進體系,扶持政策健全。區域內基礎設施條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務完善,信息、研發、檢測、創業、培訓、電子商務等公共服務平臺較為健全、作用明顯。
第六條 產業集群及集群內企業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主導產業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產業;
(二)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
(三)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
(四)有偷稅漏稅、嚴重失信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產業集群申報認定和復核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八條組織申報。按照自愿申報原則,由所在市、縣的產業集群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單位(產業集群涉及多個縣級區劃的,以市級產業集群運營管理機構為申報主體)。產業集群運營管理機構按當年認定工作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產業集群申報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報送至所在市州經信部門。申報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復核)資料,并對申報(復核)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一)產業集群申報表(附件);
(二)產業集群發展情況簡介(3000字以內);
(三)產業集群發展規劃;
(四)產業集群內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或產業榮譽稱號、媒體相關宣傳報道等材料;
(五)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九條 遴選推薦。各市州經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認定工作通知,對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抽查,在符合認定條件的基礎上,擇優遴選推薦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條 審核認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匯總申報材料,組織專家組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細化指標體系對審核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必要時開展實地核查。經形式審查、專家評審、會審報批等程序,形成擬認定的“湖北省特色產業集群”名單,并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名單。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產業集群要加強平臺建設,大力培育龍頭企業,注重產業鏈配套,強化企業技術創新,推進產業智慧應用,提升產業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區管理質量,加大品牌培育與創建力度,推動區域優勢產業集聚發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各市州經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產業集群發展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上一年度產業集群發展情況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產業集群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2年,每2年須按照申報條件和程序申請復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給予撤銷其產業集群命名:
(一)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被證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工作總結和建設情況或不接受、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四)入駐企業滿意度低、反映問題較多等其他應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十五條 各級經信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系統推進產業集群培育發展工作,及時了解掌握集群建設和運營情況,制定發展規劃,出臺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產業集群高質量健康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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