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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價值發明專利、質押貸款、專利導航項目、專利密集型產品獎勵申報!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政策獎勵高價值發明專利、質押貸款、專利導航項目、專利密集型產品、專利銀獎、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詳細的獎勵內容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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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知識產權促進產業創新發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經開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能力,優化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激勵的基本保障作用,加快推動高質量創建國家級強國建設試點園區,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中的知識產權主要指專利、商標、商業秘密。本政策中的當年是指需要兌現的年度。
第三條 知識產權專項獎勵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獎勵申請的受理、審查,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審核批準、撥付。
第四條 本政策條款中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相近的,優先享受省級、市級政策,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相同政策區級政策標準較高的,予以差額獎補。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知識產權補助獎勵,標準如下:
(一)企業當年持有10年以上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按專利申請年份計算),每件獎勵5000元,單個企業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企業以商標權、專利權質押獲得金融機構貸款融資3000萬以下,按企業支付商標、專利評估費和貸款利息總額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不超過30萬元。
(三)對當年圍繞區內重點產業開展專利導航項目、海外知識產權預警項目或開發產業專利數據庫的企業,經知識產權部門備案通過并提交項目成果報告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5萬元補助。
(四)當年新增備案的專利密集型產品,按1000元每件的標準,給予企業不超過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的,按照每件2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對當年獲得省專利銀獎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六)對新認定的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與不超過3萬元、5萬元、8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當年經核查其有效運行)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依據標準首次創建省級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基地(園區、指導站、聯系點等),經驗收通過的給予不超過3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專項資金支出管理
第六條本政策涉及的知識產權補助獎勵政策,有國家、省、市批文或具體通知的,以上級批文或通知為項目申報依據,其它按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的具體通知要求提供相應申報材料。
第七條知識產權補助獎勵不支持下列行為的單位,一經發現,則不予補助獎勵,已補助獎勵的金額如數追回:
1、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2、惡意商標注冊、專利非正常申請拒不撤回又不申訴的;
3、有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政策行為的。
第八條知識產權獎勵資金每年度受理一次,由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發布相關兌現通知,企事業單位于規定期限內申報,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予受理。
第九條申請獎補的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核實,依法追回全額資助資金且5年內不得享受任何資助政策。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政策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負責說明。
第十一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其他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如科技或招商類獎補政策中涉及知識產權內容)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今后根據國家和省政策導向,適時對本政策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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