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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蕪湖市人工智能“算力券”實施細則(試行)梳理,盤點各地人工智能“算力券”申報條件補貼及兌付材料流程、要求,每年發放算力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同一申領單位每個自然年度累計申領和兌付算力券金額不超過2000萬!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經開區各地需要咨詢申請的可以免費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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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加快發展數字經濟 建設一流智算之城若干舉措的通知》(蕪政辦〔2025〕5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好政策引導作用,促進人工智能及算力產業高質量發展,規范人工智能算力券(以下簡稱算力券)發放、兌現和監督等行為,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對象。算力券支持對象為運用蕪湖數據中心集群算力資源開展技術創新與場景應用,且具有主體資格的智能算力需求企業、學校、科研機構和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算力使用方,算力自建自用除外)。
第三條 資金安排。每年發放算力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同一申領單位每個自然年度累計申領和兌付算力券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四條 申報條件。
1.算力使用方申請條件。
(1)申領單位應在本市開展人工智能相關經營、科研等活動;
(2)申領單位應誠信狀況良好,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失信行為記錄,未在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有效期內;
(3)與合作的算力供給方無任何隸屬、共建等利益關聯關系。
2.算力供給方條件。
(1)算力相關設備位于蕪湖集群起步區內,算力供給方為算力中心產權所有單位或其授權委托的在蕪運營或銷售單位;
(2)算力供給方需于5月6日前向市數據資源局提供可證明其符合算力券支持條件的有關材料(后續新增算力供給方及時將有關材料提供市數據資源局)。為保證服務質量,市數據資源局在收到證明材料并審核通過后,對具備參與算力券活動的算力供給方名單進行公示。
第五條 兌付比例。算力券按照算力服務合同費用的25%兌付,最低不少于1萬元,同一合同僅能申領一次算力券。
第六條 使用要求。算力券載明單位名稱、項目名稱、補助金額等。算力券在發放的當年度內有效,逾期未使用于租用智能算力資源的,自動作廢。算力券僅限于領取方使用,不得轉讓、贈送、買賣、質押、出借。
第三章 申請、兌付程序
第七條 申請方式。“算力券”申領實行常態化受理。算力使用方可通過“蕪湖市惠企政策網上超市”限時即享模塊隨時向市數據資源局提出算力券申報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所需材料。
“算力券”需求企業提交申領材料。具體包括:
1.《蕪湖市算力券申請表》;
2.算力使用單位基本信息。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學校、科研機構和醫療機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系統自動核查,無需企業提供);
3.信用查詢報告(系統自動核查,無需企業提供);
4.算力交易信息。算力使用方和算力供給方根據項目需要簽訂的服務合同復印件;
第九條 算力券發放。市數據資源局對申領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報請市數字辦算力政策組審定后按申領標準發放算力券。
第十條 兌付申請方式。算力券按季度進行結算兌付,算力使用方需通過“蕪湖市惠企政策網上超市”限時即享模塊向市數據資源局提出算力券兌付申請。
第十一條 兌付所需材料。
算力使用方提交兌付材料。主要包括:
(1)蕪湖市算力券兌付申請表
(2)完成算力服務的有效證明材料(服務合同復印件、發票、資金支付憑證及其他完成算力服務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兌付流程。
1.兌付審核。市數據資源局組織專家對算力使用方提交的算力券兌付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2.材料公示。市數據資源局將擬支持項目名單在公開渠道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數據資源局進行復核,算力使用方提供協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經復核發現申報材料不實、不符合兌現條件的,取消其兌現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3.資金兌付。市數據資源局將公示無異議的擬支持結果報局黨組會審議,審議通過后會同市財政局將算力券兌付資金撥付算力使用方。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責任與義務。市數據資源局作為算力券使用的主管單位,負責算力券實施細則制定、宣傳培訓、組織申報、篩選審核、組織評審、兌付審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管等工作。
市財政局是算力券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落實相關資金、年度預算審核、下達、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算力供給方需配合蕪湖市落實國家、省關于算力監測、調度有關任務要求。算力使用方和算力供給方應嚴格按照規定申領、兌付算力券,并自覺接受業務管理部門相關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市數據資源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對算力供給方和算力使用方進行實地審核,確保交易信息真實無誤。對提供材料不實、惡意屯券、套取財政資金的,依法依規追回算力券及已兌付資金,取消后續申領使用資格,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構成違法的,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解釋說明。本細則由蕪湖市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實施時限。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有關條件的即可享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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